地方制度法 第 74 條(公庫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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