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公庫,代理機關由政府擬定、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設置。
Q · 地方政府的公庫代理銀行,首長可以自己決定嗎?
不行,須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
依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但必須送各該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才能設置。換言之,行政首長保有提名權,最終設置權則在民意機關,目的是防止龐大公庫資金的代理權被私相授受。
你縣市政府每年幾百億的稅收,到底放在哪裡?答案不是某個保險箱,而是某一家銀行的帳戶,那家銀行叫「公庫代理機關」。這條法律規定了三件事:地方政府「必須」設公庫(不是要不要的問題),代理的銀行由政府提名,但最關鍵的是,最後要經過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才算數。換句話說,地方首長不能自己一個人決定全縣的錢交給哪家銀行管。這個「議會同意」的卡榫,就是防止首長把公庫業務當人情送給特定金融機構的制衡設計。你如果在地方銀行工作,這條決定了一筆巨大的低成本存款落在誰家;你如果是關心地方政治的人,公庫代理權的爭奪往往是檯面下利益的風向球。
公庫是地方政府依法應設置的財務出納機制,負責收納稅款、保管資金與支付公務支出;實務上出納業務委由銀行「代理」,該銀行即公庫代理機關。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規定,代理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擬定,並須經同級議會或民代表會同意後始得設置,形成行政提名、民意把關的雙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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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庫是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應設置的財務出納機制,但實務上出納業務委由銀行代理,這家銀行就是公庫代理機關,負責收稅款、付公務支出、保管政府資金。哪家銀行拿到代理權,等於拿到全地方政府龐大資金的沉澱,因此本條要求代理機關須經議會同意,避免首長私相授受。
不能。本條明文規定代理機關由政府擬定,但須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才能設置,把全地方政府的金流去向交給民意機關把關,防止行政首長把這塊巨大利益當人情輸送。這個同意權是地方制衡設計的縮影,公庫代理案在議會被卡,往往是政治角力的訊號。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應設置的財務出納機制,負責收稅、保管與支付公款,出納多委由銀行代理。
受地方政府委託代理公庫出納業務的銀行,掌握全地方政府的低成本資金沉澱,是金融業眼中的肥肉。
代理機關由政府擬定,但須經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才能設置,這道同意權是地方財政的制衡閘門。
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級都受本條課以應設置公庫的強制義務。
由地方政府擬定 → 送議會或民代表會審議 → 同意後設置並與代理銀行簽約。
在代理機關提名與議會審議階段介入,調閱比較利率、回饋與分行據點,事前監督力道遠大於事後。
屬違反本條應設義務,審計與監察單位可據此究責,應依法補設公庫並委由代理機關出納。
可,但同意通過、契約簽訂後更換的政治與行政成本高,宜在設置前比較條件再決定。
公庫代理是法律強制、代理權須經議會同意的制度;一般存款帳戶只是金融往來,無民意把關。
提名權在首長(行政機關),最終同意設置權在議會或民代表會,兩者分立。
| 層級 | 擬定機關 | 同意機關 | 是否應設公庫 |
|---|---|---|---|
|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 直轄市議會 | 應設 |
| 縣(市) | 縣(市)政府 | 縣(市)議會 | 應設 |
| 鄉(鎮、市) | 鄉(鎮、市)公所 | 鄉(鎮、市)民代表會 | 應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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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四十四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機關之設置。 二、考量鄉(鎮、市)公庫代理機關係經管鄉(鎮、市)財務之處所,仍宜由鄉(鎮、市)自主選擇,故明定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四十四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地方政府公庫代理機關之設置。 二、考量鄉(鎮、市)公庫代理機關係經管鄉(鎮、市)財務之處所,仍宜由鄉(鎮、市)自主選擇,故明定由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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