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5 條(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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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2.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3.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4.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5.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6.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7.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8.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5條依事項性質決定中央監督密度:自治事項只能查違憲違法,委辦事項可連適當性一起管。
Q · 中央可以因為不認同地方政策就撤銷地方的決定嗎?
不行,自治事項中央只能在違憲違法時撤銷
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地方辦理「自治事項」時,中央僅能做合法性監督,只有在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才能報請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做得好不好」的適當性不在中央管轄範圍。若屬「委辦事項」,中央監督較寬,連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都能撤。第八項並規定:對是否違憲違法有疑義而聲請司法院解釋時,解釋作成前中央不得執行撤銷。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中央政府一聲令下,地方政府就得乖乖照辦。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事情沒這麼簡單。關鍵在於地方做的是「自治事項」(地方自己決定的事,如地方稅、地方環保標準、攤販管理)還是「委辦事項」(中央交辦、地方代為執行的事)。委辦事項中央管得寬,連「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都能撤銷;但自治事項中央只能在它「違憲、違法」時才能出手,管不到「你做得好不好」。更厲害的是最後一項:當地方堅持自己沒違法、雙方對「有沒有違憲違法」有爭執時,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且在解釋出爐前,中央不准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這是地方自治的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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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第八條條文
- 憲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委辦名詞
- 地方制度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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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