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5 條(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 1.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2.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3.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4.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5.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6.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7.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8.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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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5條依事項性質決定中央監督密度:自治事項只能查違憲違法,委辦事項可連適當性一起管。
Q · 中央可以因為不認同地方政策就撤銷地方的決定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地方辦理「自治事項」時,中央僅能做合法性監督,只有在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才能報請行政院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做得好不好」的適當性不在中央管轄範圍。若屬「委辦事項」,中央監督較寬,連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都能撤。第八項並規定:對是否違憲違法有疑義而聲請司法院解釋時,解釋作成前中央不得執行撤銷。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中央政府一聲令下,地方政府就得乖乖照辦。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事情沒這麼簡單。關鍵在於地方做的是「自治事項」(地方自己決定的事,如地方稅、地方環保標準、攤販管理)還是「委辦事項」(中央交辦、地方代為執行的事)。委辦事項中央管得寬,連「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都能撤銷;但自治事項中央只能在它「違憲、違法」時才能出手,管不到「你做得好不好」。更厲害的是最後一項:當地方堅持自己沒違法、雙方對「有沒有違憲違法」有爭執時,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且在解釋出爐前,中央不准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這是地方自治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75條為中央對地方的自治監督總則,依「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性質區分監督密度:自治事項僅受合法性監督(違憲、違法始得撤銷),委辦事項受合法性加適當性監督;並於第八項建立聲請司法院解釋的爭議終局機制,作為地方自治的憲法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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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央可以因為不喜歡地方的政策就撤銷嗎?▾
不行。本條第二項、第四項對自治事項只允許中央在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時撤銷,這叫合法性監督。地方做得好不好(適當性)不在中央管轄範圍。實務上中央常想用跟中央政策不合當理由,但自治事項的監督門檻嚴格限於違憲違法,這正是地方反擊的關鍵切入點。
Q2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到底差在哪?▾
自治事項是地方自己的權限,中央只能做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是中央交給地方執行的事,中央可做合法性加適當性監督,連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都能撤。判斷一件事屬哪一類,要回到地方制度法第18到20條的權限清單,分錯類整個監督的合法性就崩了。
Q3地方政府被中央撤銷,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嗎?▾
不是。第八項給了地方一張王牌:對有無違憲違法有疑義時可聲請司法院解釋,且解釋前中央不得執行。釋字第553號更確立地方自治團體可就自治監督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只要爭點是法律見解之爭,地方就能先聲請、先凍結中央的撤銷動作。
Q4這條跟我這種一般老百姓有什麼關係?▾
關係比你想的大。你所在縣市的自治條例,例如地方稅、攤販管理、地方環保標準、在地福利,能不能存活,常取決於中央依本條的監督。釋字第553號的臺北市里長延選案,影響的就是市民的投票權。當地方推出對你有利的在地政策卻被中央撤銷,背後的法律戰場就是這是不是自治事項、有沒有違法。
Q5地方制度法75條是什麼?▾
中央對地方的自治監督總則,依自治/委辦事項區分監督密度,並設司法院解釋為爭議終局機制。
Q6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差在哪?▾
自治事項是地方權限只受合法性監督;委辦事項是中央交辦,受合法性加適當性監督,連逾越權限都能撤。
Q7什麼是合法性監督?▾
只審查地方行為有無違憲、違法,不評斷政策妥當與否,這是自治事項的監督上限。
Q8釋字第553號在講什麼?▾
臺北市里長延選案,確立自治監督處分須給地方行政爭訟救濟,中央不得說撤就撤。
Q9地方被中央撤銷後怎麼救濟?▾
先確認屬自治事項,主張中央逾越合法性監督界線,依第八項聲請司法院解釋並提行政爭訟。
Q10怎麼聲請司法院解釋凍結撤銷?▾
對自治事項有無違憲違法有疑義時依第八項聲請,聲請後中央在解釋作成前不得執行撤銷。
Q11如何判斷一件事是自治還是委辦?▾
回到地方制度法第2條定義與第18至20條權限清單比對,分類錯誤監督處分即違法。
Q12撤銷自治法規要送哪個機關?▾
直轄市與縣市自治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鄉鎮市自治事項由縣政府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governance | delegated |
|---|---|---|
| 權限歸屬 | 地方自身權限(憲法保障) | 中央交辦代為執行 |
| 監督密度 | 僅合法性監督 | 合法性+適當性監督 |
| 可撤銷事由 | 違憲、違法、違反法律授權之法規 | 再加逾越權限、違反中央法令 |
| 司法救濟 | 可聲請司法院解釋並提行政爭訟 | 救濟空間相對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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