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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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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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8条的规定,地方民意代表费用的支给和村(里)长事务补助费的补助项目和标准必须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来进行;若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得编列预算支付。 参考资料:《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1 制定)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立法理由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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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0111 制定)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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