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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2.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3. 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4. 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5. 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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