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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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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2. 2.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3. 3.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4. 4.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5. 5.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8條的內容,對於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有一定的限制。具體而言: 1. 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 營利事業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3. 人民團體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此外,政黨對於其所推薦的同一(組)擬參選人的金錢捐贈也有限制,具體限額如下: 1. 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2. 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3. 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4.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5.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6.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此外,對於不同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也有一定的限制,具體限額如下: 1. 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2. 營利事業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3. 人民團體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4項對於同一擬參選人和不同擬參選人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同一擬參選人指的是同一年度內參與該次選舉的個別擬參選人,而不同擬參選人則是指同一年度內各種選舉的不同擬參選人。 最後,根據第5項的規定,以遺囑形式捐贈政治獻金的捐贈者,每年的捐贈總額依照第一項的規定,並且一次捐贈總額超過部分將無效。 以上是針對政治獻金法第18條的解釋,其中的資料參考主要來自政治獻金法修正前後的立法理由。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930318 制定)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   政黨及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黨員之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宣傳支出。    (二)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三)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四)集會支出。    (五)交通旅運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立法理由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置收支帳簿、製作會計報告書及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事項。

(0970718 全文修正)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額度,以符實需。   四、配合第十五條返還制度之建立,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1070529 修正)

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序文之「對同一擬參選人」修正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   二、有鑑於我國各政黨黨產資源差距甚大,如允許政黨以其黨產無限制捐贈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將形成政黨競爭不公平之狀態。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增列第二項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並明定捐贈總額上限規定。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其餘項次依序遞移。   四、配合一百零三年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合併舉行,在政治獻金以小額捐贈原則之前提下,使個人得以小額捐贈對不同選舉之候選人進行捐贈,第三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新增第四項。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同一人於同年度參加二種以上選舉情形,為明確起見,爰明定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並增列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 原住民名詞
  • 遺囑名詞
(0930318 制定)

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置收支帳簿、製作會計報告書及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事項。

(09707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列第三項,明定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額度,以符實需。   四、配合第十五條返還制度之建立,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1070529 修正)

一、原第一項序文之「對同一擬參選人」修正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   二、有鑑於我國各政黨黨產資源差距甚大,如允許政黨以其黨產無限制捐贈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將形成政黨競爭不公平之狀態。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增列第二項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並明定捐贈總額上限規定。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其餘項次依序遞移。   四、配合一百零三年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合併舉行,在政治獻金以小額捐贈原則之前提下,使個人得以小額捐贈對不同選舉之候選人進行捐贈,第三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新增第四項。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同一人於同年度參加二種以上選舉情形,為明確起見,爰明定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並增列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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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規定:「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治獻金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