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36條規定如下: 1. 除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在公布後六個月內施行外,第36條自公布日施行。 2.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在公布後六個月內施行。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6條的規定,這項法規將自公布日起立即施行。然而,根據修正法案的不同,部分相關條款可能會延遲施行。具體而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在公布後六個月內才會開始生效。同樣地,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的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也是在公布後六個月內才會生效。 依據台灣法源資訊,政治獻金法第36條的起始生效日期是根據法律修正案的特定時間框架所確定的。根據法源資訊的記錄,政治獻金法第36條並未經重大修訂或修正,因此可以肯定地說,這項法規於其公布日起立即生效。 因此,根據上述資訊,我們可以確定政治獻金法第36條將於其公布日後立即生效。
本法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條文,除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部分,因涉及相關查閱機制之建立,為求兼顧透明化之立法目的及個人資料保護,爰配合監察院制訂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之時程,同步施行。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體制,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之執行,監察院於相關之作業,認須預留一定之期間,俾為預作因應準備,爰增列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部分,因涉及相關查閱機制之建立,為求兼顧透明化之立法目的及個人資料保護,爰配合監察院制訂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之時程,同步施行。
一、配合法制體制,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之執行,監察院於相關之作業,認須預留一定之期間,俾為預作因應準備,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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