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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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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2. 2.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3. 3.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4.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3條,如果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做出決定,提案人的領銜人有權利根據法律提起行政爭訟。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了本法有規定外,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執行保全證據時,可以指示地方法院進行相關工作。在執行保全證據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犯本章之罪之處罰規定。   二、對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採從重之規定,使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持審慎、中立、公正的態度。

(10612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爭訟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116條文
(0921127 制定)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犯本章之罪之處罰規定。   二、對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採從重之規定,使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持審慎、中立、公正的態度。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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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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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