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3條,如果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做出決定,提案人的領銜人有權利根據法律提起行政爭訟。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了本法有規定外,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在執行保全證據時,可以指示地方法院進行相關工作。在執行保全證據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犯本章之罪之處罰規定。 二、對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採從重之規定,使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持審慎、中立、公正的態度。
主管機關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者,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公民投票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實施保全證據,得囑託地方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保全證據時,得準用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一、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犯本章之罪之處罰規定。 二、對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採從重之規定,使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持審慎、中立、公正的態度。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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