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關於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的相關內容。
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立法理由為免政府違法動支國家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政府職員,浪費人力物力,爰規定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應受刑事處罰,並得追償政府所支付之費用。
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為免政府違法動支國家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政府職員,浪費人力物力,爰規定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應受刑事處罰,並得追償政府所支付之費用。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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