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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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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沒有關於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立法理由為免政府違法動支國家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政府職員,浪費人力物力,爰規定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應受刑事處罰,並得追償政府所支付之費用。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 再審之訴名詞
(0921127 制定)

為免政府違法動支國家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政府職員,浪費人力物力,爰規定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應受刑事處罰,並得追償政府所支付之費用。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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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規定:「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