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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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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51條,當投票權人發現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可以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附相關的事證,向檢察官舉報此情事。該條規定了投票權人揭發投票無效或投票結果無效情事的途徑和期限。例如,如果在公民投票過程中發現違反公民投票法的行為,投票權人可以透過向檢察官提供相關證據來揭發此情事。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贈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募款人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收受捐款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127 制定)

明定違反本法規定收受捐款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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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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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1 條規定:「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