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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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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該管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2. 2.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50條,如果公民投票案的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檢察官或是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可以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選舉委員會作為被告向相應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與否的訴訟。如果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原投票結果有所更改,主管機關應在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照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民投票案的票數結果被發現有問題,例如票數計算錯誤或影響票數結果的舞弊行為,檢察官或提案人可以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公民投票案的通過或不通過。如果法院確定判決後,如果票數結果有所更改,則主管機關應根據判決進行相應的處理。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將創制票、複決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者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該管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之訴。   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變更原投票結果者,主管機關應於法院確定判決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將創制票、複決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者之處罰。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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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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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5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之通過或不通過,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檢察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