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49條規定了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公民投票的投票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將定期重行投票。如果違法情況只存在於局部投票,則該局部的投票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在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然而,如果局部無效部分不足以影響結果,則不需要重行投票。 此外,在重行投票之後,如果投票結果有變更,則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查閱公民投票法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瞭解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情況。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規定。
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規定。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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