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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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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民投票法第49條規定了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公民投票的投票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將定期重行投票。如果違法情況只存在於局部投票,則該局部的投票將被視為無效,並且在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然而,如果局部無效部分不足以影響結果,則不需要重行投票。 此外,在重行投票之後,如果投票結果有變更,則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查閱公民投票法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瞭解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情況。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921127 制定)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0921127 制定)

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明定違法將投票內容出示他人及妨害投、開票所秩序之處罰規定。

(1061212 全文修正)

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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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民投票法第 49 條規定:「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民投票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民投票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