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7 條的規定, 1.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這條法條主要是為了保障選舉工作人員的權益,當這些工作人員在執行選舉工作時因為意外事故導致死亡、失能或受傷時,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向慰問金。 2.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如果前面提到的人員不能根據其本職身分提出慰問金申請,那麼中央選舉委員會將負責發放慰問金。具體發放對象、金額基準、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制定。 參考資料: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2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人數眾多,且均係臨時徵召,為使其無後顧之憂,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定有選舉監察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事件發給慰問金要點一種,以為慰問金發給依據,惟為免發給標準不一,故明定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不能依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爰新增本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 三、該慰問金辦法所定發給事由、數額基準及相關規定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等一致,俾相關選務人員受慰問照護權益得以衡平。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人數眾多,且均係臨時徵召,為使其無後顧之憂,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雖定有選舉監察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事件發給慰問金要點一種,以為慰問金發給依據,惟為免發給標準不一,故明定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不能依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爰新增本條。
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 三、該慰問金辦法所定發給事由、數額基準及相關規定宜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等一致,俾相關選務人員受慰問照護權益得以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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