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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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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的工作人員應該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講習。根據這個條文,這些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培訓,以確保他們能夠適當地執行投票和計票的工作。具體的講習內容以及講習的方式和安排可以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以及選舉委員會所提供的相關資訊和指導文件。

立法沿革 2

(0840720 制定)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定期重行選舉。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決定方式。   二、第二項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同額競選時之最低當選票數。另本項所稱「候選人僅有一組」乃謂登記之候選人僅有一組之情形,與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候選人原有多組,因故僅餘一組之情形不同。

(0921009 全文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移列規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720 制定)

一、本條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決定方式。   二、第二項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同額競選時之最低當選票數。另本項所稱「候選人僅有一組」乃謂登記之候選人僅有一組之情形,與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候選人原有多組,因故僅餘一組之情形不同。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移列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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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6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