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無法提供相關法規的參考資料。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支給工作費,並參照物價水準調整;其數額基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選舉作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津貼標準,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適度調整,使其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爰增列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辦理各項選舉作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工作津貼標準,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鑑於合併選舉將成常態,為應辦理投開票作業及遴派工作人員需要,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有建立常態性支給基準之必要,並參照物價水準適度調整,使其工作費之發給有一致性之準據,俾利遵循,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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