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公告選舉和罷免相關的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制定選舉和罷免事務的程序和計劃。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候選人的登記申請相關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查候選人的資格。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策劃選舉和罷免宣導活動。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和罷免說明會。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監察選舉和罷免的執行情況。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審定選舉和罷免的結果。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製作和發放當選證書。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補貼候選人的競選費用。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其他與選舉和罷免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2. 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一般立法體例,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增列第九款有關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第十款有關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原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立法理由一、參照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案不得宣傳之禁止規定,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增列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第六款增列舉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為該會應辦理事項。
本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之事項。
一、依一般立法體例,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增列第九款有關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第十款有關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原條文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一、參照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案不得宣傳之禁止規定,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增列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罷免活動期間,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第六款增列舉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為該會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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