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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2.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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