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條,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事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并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然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提議、提出以及副總統的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這意味著總統和副總統的選舉和罷免事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而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委員會則受到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但是,罷免案的提議、提出和副總統的缺位補選則由立法院負責。各級選舉委員會應該按照法律公正地履行職責。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國民大會分別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機關。 二、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體系。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一、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爰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國民大會分別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之機關。 二、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體系。
一、第一項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九項規定,將「國民大會」修正為「立法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配合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省選舉委員會裁撤後,其業務及人員整併入中央選舉委員會,爰將「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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