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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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即函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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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10條規定,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並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立即函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這一條規定主要是要求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相關事項。 有關參考資料方面,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網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是在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規則擬訂時所立法,因此,可認為該資料具有相關性。另外,根據台灣立法院網站的資訊,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立法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法律,因此可確定該立法機關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以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至於公告半年的詳細規定及函告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程序,則需要參考更詳細的相關法規以獲得更準確的解釋。
- 憲法法規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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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