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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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就職後函請國民大會註銷其資格: 一、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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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9條的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如果發現候選人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在投票之前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就職前撤銷其當選公告,或就職後函請國民大會註銷其資格:一是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資格;二是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或第35條第1項各款規定中所規定的情況。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解釋,候選人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9條中所指的"不符第四條規定資格"是指候選人不具備參選資格,在該法第四條中有明確列出參選人的資格條件。而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或第35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情況則是指候選人有涉及這些法條所規定之情事,而這些情事一般與候選人的品行或法律行為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在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發現某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資格,如年齡不符合、未登記為選民等,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撤銷其候選人登記。另外,如果發現某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或第35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行為,如涉及貪污罪、破產宣告確定等,同樣可以撤銷其候選人登記。 備註: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方公告與解釋,以上解釋與例子是根據該法律條文與相關解釋所得出的結論。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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