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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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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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7條規定,當選人如果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在就職前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如果在屆期前仍未放棄外國國籍,則視為當選無效。根據前一條規定,未被當選的候選人中,將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填補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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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