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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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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7條規定,當選人如果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在就職前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如果在屆期前仍未放棄外國國籍,則視為當選無效。根據前一條規定,未被當選的候選人中,將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填補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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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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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7 條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屆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其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