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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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於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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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6條的規定,如果當選人於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則其所遺缺額將由該政黨、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果該政黨、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則該缺額視同存在。 此外,如果政黨、聯盟登記的婦女、原住民當選人於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且致使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當選名額時,則其所遺缺額將由該政黨、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中的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果該政黨、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中無婦女、原住民候選人遞補時,則該缺額視同存在。 這些遞補程序應該於死亡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後的五天內完成,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對於第一項和第二項中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的當選人來說,他們將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需要所屬政黨提供黨籍喪失證明書,並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 原住民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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