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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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政黨或聯盟當選之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每滿三十人,應有原住民當選名額一人;兼具婦女、原住民身分者,以原住民當選名額計算之。 各政黨或聯盟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如按各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由名單中順位在後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優先分配當選。 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分配之婦女、原住民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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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5條,對於政黨或聯盟在選舉中獲得的名額,每滿四人,應有一名婦女當選,每滿三十人,應有一名原住民當選。如果候選人同時具備婦女和原住民身分,則以原住民當選名額計算。在分配婦女和原住民當選名額時,如果按照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名額,當婦女或原住民當選人少於應該當選的名額時,則應優先從名單後方的婦女或原住民候選人中分配名額。如果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中的婦女或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該分配的婦女或原住民當選名額時,被視為缺額。 根據這條法律,如果一個政黨或聯盟在選舉中獲得的名額超過四個,那麼至少應該有一名婦女當選。同樣地,如果名額超過三十個,至少應該有一名原住民當選。如果候選人同時符合婦女和原住民身分,則以原住民當選名額計算。在分配婦女和原住民當選名額時,應按照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順序進行分配,並優先考慮名單後方的候選人。如果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中的婦女或原住民候選人數少於應該分配的當選名額時,則視為缺額。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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