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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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聯盟得票數之和,為有效票數。 二、以有效票數除各政黨、聯盟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 三、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聯盟分配之當選名額;按各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四、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聯盟分配當選名額後之積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積數之小數點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該政黨、聯盟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六、第二款至第四款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若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選票應分別計算,並分別依其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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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4 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規定,首先將各政黨、聯盟的得票數相加,得到有效票數。然後,以有效票數除以各政黨、聯盟的得票數,求得各政黨、聯盟的得票比率。接著,將應選名額乘以各政黨、聯盟的得票比率,得到各政黨、聯盟分配的當選名額。根據各政黨、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當選。若剩餘名額,則按照各政黨、聯盟分配當選名額後的積數大小依序分配。如果積數的小數點相同,則進行抽籤決定。如果政黨或聯盟的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的當選名額,則視為缺額。計算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以及抽籤決定時,都要精確到小數點的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則四捨五入。若同時進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則選票需分別計算,並根據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若同時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則準用前項規定。
- 彈劾名詞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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