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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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二政黨或聯盟以上者。 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聯盟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政黨或聯盟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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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3條,選舉票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將被視為無效票:一、圈選二個政黨或聯盟以上;二、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三、所圈位置無法辨別為何政黨或聯盟;四、圈選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至不完整;七、將選舉票污染至無法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聯盟;八、未圈選任何候選人;九、不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根據該法條,無效票的認定由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一同決定,若有爭議時,全體監察員表決後決定。若正反意見同數,該選舉票將被視為有效票。 根據《中華民國選舉統一辦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選舉委員會規定了選舉票的格式和製作程序,選民應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並且指定的圈選工具。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選舉統一辦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319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最新修訂日期:2009年10月28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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