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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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9 條規定,候選人如果違反第十七條的規定收受捐贈,將會被處以相同金額的罰鍰;其收受的捐贈所得財物會被沒入;如果全部或部分財物無法沒入,則可以追徵其價值。 這表示,如果候選人收受了違反規定的捐贈,他們將受到罰鍰處罰,並被要求交出收受的財物。如果沒有辦法完全沒入這些財物,法院可以追討這些財物的價值。 一個相關的案例是在 2019 年,一名候選人收受了超過法定限額的捐贈,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29 條的規定,該候選人被處以與收受金額相同的罰鍰,並被要求返還相關的捐贈財物。
- 第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追徵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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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