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34 條
快速跳轉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四章及第六章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找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34條的相關解釋或內容。
-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