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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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爭議,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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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33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任何爭議都應該依照行政爭訟程序來解決。這意味著如果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出現任何爭議,例如候選人資格的爭議或選舉過程的違規行為,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尋求行政法院或相關行政機關的解決途徑。行政爭訟程序通常涉及對選舉結果糾正或無效宣告等措施的處理。具體的案例和相關資料可以進一步參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和行政爭訟法等有關法律的相關解釋和裁決。由於資料參考度的要求,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行政爭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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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