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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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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32條,違反該法所處之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罰。當被罰鍰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向該被罰鍰的人發通知,限定一段時間內繳納罰鍰。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罰鍰,則依法移送至強制執行程序。 針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32條的例子,假設有一個候選人在選舉期間違反該法的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對這個候選人進行處罰。委員會會給予候選人一份通知,指定一個期限讓他繳納罰鍰。如果候選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罰鍰,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依法將這個案件移送至強制執行程序。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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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32 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