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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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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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31條,違反該法第1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人,將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而違反第16條規定,且經監察人員制止但不聽勸告的人,同樣也將被處罰。此外,將選舉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取的選舉票的行為,則將被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假如有人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違反了第15條第1項的規定,也就是故意以錢財或其他不當手段干預選舉,那麼根據該條規定,他將被罰款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9)
-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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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