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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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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經審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予以剔除,其候選人名單所排列之順位依序遞補。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如經審定有資格不符規定,致聯盟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聯盟應不准予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7 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的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如果審查發現候選人不符合規定,應予以剔除,並且候選人名單的排列順序應依序遞補。此外,如果一個聯盟登記的候選人被審定為資格不符規定的情況下,致使該聯盟的人數不足二十人,該聯盟將不被准予登記。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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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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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7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經審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予以剔除,其候選人名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