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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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經審查有不符合規定者,應予以剔除,其候選人名單所排列之順位依序遞補。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如經審定有資格不符規定,致聯盟人數不足二十人者,該聯盟應不准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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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7 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候選人的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如果審查發現候選人不符合規定,應予以剔除,並且候選人名單的排列順序應依序遞補。此外,如果一個聯盟登記的候選人被審定為資格不符規定的情況下,致使該聯盟的人數不足二十人,該聯盟將不被准予登記。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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