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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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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撤回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其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順位調整;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政黨應依規定繳交表件及保證金。 經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之撤回或更換,準用前項規定辦理,並應由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首位候選人,備具該聯盟全體候選人同意之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6條的規定,政黨在候選人名單登記期間內,可以在登記截止前提出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並在該政黨圖記上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的圖記。如果政黨遞交申請書的時間過期,則不予受理。更換候選人名單可以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順位調整等。政黨在進行更換時,需要按照規定繳交相關的表件和保證金。 對於已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如果需要撤回或更換,則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此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名單首位候選人應留有該聯盟全體候選人的同意,並提出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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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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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6 條規定:「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