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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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記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數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未當選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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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5條,政黨或聯盟登記候選人時,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並按登記人數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保證金的數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根據法條的規定,保證金應在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給未當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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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