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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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或二十人以上組成選舉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 前項聯盟之名稱,應冠以其登記候選人名單首位之候選人姓名,加「等」字及聯盟人數,稱以聯盟,並以首位之候選人為聯盟代表人,對外代表聯盟。 政黨或聯盟登記之候選人,應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為政黨登記者,並應為該政黨黨員;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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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4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選舉人資格:年满二十三歲的選舉人,可以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候選人。這些候選人可以通過設立政黨或組成選舉聯盟來進行登記。 2. 聯盟的名稱:選舉人可以組成聯盟參選,聯盟的名稱應冠以其登記候選人名單的首位候選人姓名,加上「等」字和聯盟人數,並以首位候選人為聯盟的代表人,對外代表聯盟。 3. 候選人的同意和黨籍:政黨或聯盟登記的候選人必須經過候選人的書面同意。如果是政黨登記的候選人,他們還必須是該政黨的黨員。候選人名單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按照順序排列。 4. 具備特殊資格的候選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滿十年的人,可以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需要注意的是,滿三年或滿十年的計算都是以投票日的前一日為準。根據最新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我們可以確定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最新版本。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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