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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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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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選舉區是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範圍。這表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是以自由地區的選民作為參與選舉的對象,而自由地區包括台灣及其他相關地區。 範例:例如,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台灣及其他自由地區的選民有權參與選舉,選舉結果將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以代表這些地區的人民行使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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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