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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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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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條,國民大會代表總額為三百人,他們的選舉方式是透過比例代表制來選出。這些代表的選舉目的是用來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以及彈劾總統和副總統。當這些議案被提出並公告半年後,國民大會代表應在三個月的時間內通過比例代表制選舉選出。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憲法修正案被提出並公告半年後,立法院主辦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選舉過程中將選民劃分成不同的選區,並根據各個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額。然後,選民將根據各自的政黨偏好在選票上投票,並根據政黨的得票比例選出代表。例如,如果某個政黨的得票比例為30%,那麼他們將根據這個比例選出相應數量的代表。這樣就保證了不同政黨和意見的代表在國民大會中有公平的代表性。
- 憲法法規
- 彈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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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