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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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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無該業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其所在地無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殯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該業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2. 2.原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殯葬服務業,於原發許可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辦理加入。
  3. 3.殯葬服務業遷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時,應向原所屬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於申請遷入備查前,加入遷入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對於被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的殯葬服務業者來說,如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沒有該業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應該加入性質相近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如果所在地沒有性質相近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則該殯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該業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104年11月11日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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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無該業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