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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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無該業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其所在地無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殯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該業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 2.原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殯葬服務業,於原核發許可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辦理加入。
- 3.殯葬服務業遷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時,應向原所屬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並於申請遷入備查前,加入遷入之直轄市、縣(市)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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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對於被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的殯葬服務業者來說,如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沒有該業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則應該加入性質相近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如果所在地沒有性質相近的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則該殯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的直轄市或縣(市)的該業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 -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104年11月11日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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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