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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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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營利法人。
  2. 2.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 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四、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五、法人章程。 六、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法人董(理)事會議決議紀錄。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3.前項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應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施設置及啟用之證明文件;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4. 4.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其他法人,其經營殯葬服務業之會計應獨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其他法人指的是經政府核准立案且在法人章程中明確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的非營利法人。若這些法人想要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以及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營業據點的證明文件。 3. 營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4. 主管機關核發的立案證書。 5. 法人章程。 6. 法人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7. 法人董事會(理事會)的議決紀錄。 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 如果這些法人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還需要另外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施設置和啟用的證明文件。而若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則需要另外附上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 在獲得經營殯葬服務業的許可後,這些其他法人經營此項業務的會計應該是獨立運作的。 參考資料: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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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其他法人,指經政府核准立案,且於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