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的要求,比例尺不能小於1:1200。這表示地籍圖的縮尺要求至少是1:1200。 2.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配置圖說要求,應以1:600比例尺的地形測量圖為依據進行繪製。如果殯葬設施位於山坡地,其配置圖中的等高線間距不能大於1公尺。 3.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的興建營運計畫,這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包括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和施工計畫)以及營運計畫(包括管理計畫和維護計畫)。 4.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對於自然人的申請者,應該備齊身分證明文件;對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的申請者,則應該備齊立案證明文件以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解釋來自於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以內政部104年10月16日函、內政部104年10月6日函說明為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