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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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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 2.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3. 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4. 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的要求,比例尺不能小於1:1200。這表示地籍圖的縮尺要求至少是1:1200。 2.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配置圖說,應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繪製。設置於山坡地之殯葬設施,其配置圖之等高線間距不得大於一公尺。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的配置圖說要求,應以1:600比例尺的地形測量圖為依據進行繪製。如果殯葬設施位於山坡地,其配置圖中的等高線間距不能大於1公尺。 3.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興建營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含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營運計畫(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的興建營運計畫,這個計畫包括建築計畫(包括量體分析、規劃設計和施工計畫)以及營運計畫(包括管理計畫和維護計畫)。 4.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於自然人申請時,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申請設置時,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對於自然人的申請者,應該備齊身分證明文件;對於法人、團體、寺院、宮廟或教會的申請者,則應該備齊立案證明文件以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解釋來自於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以內政部104年10月16日函、內政部104年10月6日函說明為參考資料。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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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籍圖謄本之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