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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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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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當直轄市、縣(市)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來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可以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都納入規劃範圍之內。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行政院訂定的「臺北市殯葬設施專區設置至重劃區案」,該案指出了臺北市將會建立一個殯葬設施專區,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和殯葬服務相關行業都統一納入專區規劃,以提供統一管理和服務。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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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