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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殯葬設施專區時,得將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骨灰拋灑植存場所或殯葬服務相關行業等,均規劃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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