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根據遊說法第 21 條,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卻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然後進行遊說。 例如,如果某人刻意隱瞞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禁止的遊說情形,而仍然進行遊說活動,一旦經證實,該人可能會被罰款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參考資料: 遊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4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立法理由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遊說及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限制遊說規定而進行遊說之處罰。
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遊說及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限制遊說規定而進行遊說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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