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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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