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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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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
: 一、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申請或
變更登記
,其內容
故意
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
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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