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遊說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2.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