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及遊說法第22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立法理由對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帳冊資料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以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被遊說所屬機關並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對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帳冊資料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以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被遊說所屬機關並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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