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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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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2. 2.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沒有提及遊說法第22條的內容,所以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立法理由對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帳冊資料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以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被遊說所屬機關並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 罰鍰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故意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0960720 制定)

對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未依規定申報帳冊資料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以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被遊說所屬機關並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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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2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