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2.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但在期限內未進行登記。 3. 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最新的公平交易法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在變更或終止登記時未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則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一家公司違反了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雖然收到通知並被要求在限期內進行登記,但未在期限內進行登記的話,也可能會面臨同樣的罰鍰處罰。同樣地,如果一個公司違反了第十六條的規定並未通知進行登記,也可能受到這樣的罰鍰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立法理由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或未補行登記之處罰。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或未補行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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