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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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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將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1. 未按照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2.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但在期限內未進行登記。 3. 違反第十六條的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最新的公平交易法規定,如果一個公司在變更或終止登記時未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申請,則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如果一家公司違反了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雖然收到通知並被要求在限期內進行登記,但未在期限內進行登記的話,也可能會面臨同樣的罰鍰處罰。同樣地,如果一個公司違反了第十六條的規定並未通知進行登記,也可能受到這樣的罰鍰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立法理由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或未補行登記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十六條條文
(0960720 制定)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或未補行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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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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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