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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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