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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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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遊說法第24條是指遊說者未按照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要求保管財務收支帳冊的情況。根據這條法規,遊說者若未能遵守要求,將面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懲罰。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提供的文本中,無法給出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遊說者未依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之處罰。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0960720 制定)

遊說者未依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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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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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24 條規定:「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