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遊說法第24條是指遊說者未按照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要求保管財務收支帳冊的情況。根據這條法規,遊說者若未能遵守要求,將面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懲罰。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提供的文本中,無法給出相關範例。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遊說者未依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之處罰。
遊說者未依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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