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根據遊說法第25條,若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是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到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以按次處罰。同樣地,如果內容是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但屆期未更正者,也同樣可以按次處罰。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法務部108年11月15日內政10910823220號解釋」,該解釋文件針對遊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解釋,提供了對法規適用的具體指引。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之遊說者,經命限期辦理申報報表、變更、終止登記、補行登記,屆期仍未辦理,明定得按次連續處罰;並規定申請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收支報表故意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促遊說者為合法之遊說登記。
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之遊說者,經命限期辦理申報報表、變更、終止登記、補行登記,屆期仍未辦理,明定得按次連續處罰;並規定申請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收支報表故意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促遊說者為合法之遊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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