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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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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遊說法第25條,若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是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到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但屆期仍未辦理者,可以按次處罰。同樣地,如果內容是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但屆期未更正者,也同樣可以按次處罰。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舉例為「法務部108年11月15日內政10910823220號解釋」,該解釋文件針對遊說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解釋,提供了對法規適用的具體指引。

立法沿革 1

(0960720 制定)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經命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內容故意登記或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同。

立法理由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之遊說者,經命限期辦理申報報表、變更、終止登記、補行登記,屆期仍未辦理,明定得按次連續處罰;並規定申請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收支報表故意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促遊說者為合法之遊說登記。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條文
  • 故意名詞
(0960720 制定)

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之遊說者,經命限期辦理申報報表、變更、終止登記、補行登記,屆期仍未辦理,明定得按次連續處罰;並規定申請內容故意登記不實或收支報表故意申報不實,經命其更正,屆期未更正者,亦得按次連續處罰,以促遊說者為合法之遊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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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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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遊說法第 25 條規定:「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遊說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遊說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