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若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的最高額,法院可以根據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的範圍來加重罰鍰。具體加重的程度會根據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的情況進行判斷。以下是一個與遊說法第26條有關的範例: 假設某個遊說者在進行遊說活動時,因成功獲得一個合約,並因此而得到了巨大的利益,超過了罰鍰的最高額。在審判時,法院可以根據這個遊說者所得到的利益的高度,來加重罰鍰的力度。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因遊說而獲得利益或收受報酬時,如其所得利益或報酬高於所處罰鍰時,將不能達處罰之目的,爰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精神及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體例,明定其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時,得酌量加重,以符公平。
因遊說而獲得利益或收受報酬時,如其所得利益或報酬高於所處罰鍰時,將不能達處罰之目的,爰參考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精神及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體例,明定其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時,得酌量加重,以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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