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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10 條

  1. 1.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
  2. 2.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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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當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的申報後,應對附上的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如果發現文件不符合規定,公所應通知申報人在30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公所會駁回該申報。此外,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申報了同一個祭祀公業,公所應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進行協調以決定由誰進行申報。如果在協調期限內未達成共識,公所會通知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提交給公所,公所應根據法院的確定判決進行處理。如果在期限內未提起訴訟,則所有的申報均會被駁回。 範例:假設一個祭祀公業有三個人進行了申報,公所通知他們進行協調,但在協調期限內他們未能做出決定。於是公所告知他們,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將訴狀提交給公所。其中有兩個人提起了訴訟,而另一人未提起。在法院判決後,公所依據確定的判決辦理了申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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