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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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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
  2. 2.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當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的申報後,應對附上的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如果發現文件不符合規定,公所應通知申報人在30日內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公所會駁回該申報。此外,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人申報了同一個祭祀公業,公所應通知當事人在三個月內進行協調以決定由誰進行申報。如果在協調期限內未達成共識,公所會通知當事人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提交給公所,公所應根據法院的確定判決進行處理。如果在期限內未提起訴訟,則所有的申報均會被駁回。 範例:假設一個祭祀公業有三個人進行了申報,公所通知他們進行協調,但在協調期限內他們未能做出決定。於是公所告知他們,在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將訴狀提交給公所。其中有兩個人提起了訴訟,而另一人未提起。在法院判決後,公所依據確定的判決辦理了申報。

立法沿革 1

(0960302 制定)

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報。   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案件審查係以書面審查及其不符者之補正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之處理方式。

  • 駁回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起訴名詞
(0960302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案件審查係以書面審查及其不符者之補正程序。   二、第二項規定同一祭祀公業有二人以上申報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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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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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規定:「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祭祀公業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