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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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