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的規定,若祭祀公業的土地分屬不同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則應向面積最大的土地所在地的公所進行申報。受理申報的公所應通知其他土地所在地的公所一同進行審查。這意味著當祭祀公業的土地分佈在多個行政區域時,申報程序需要在相關的公所之間進行協調和審查。 參考資料: 1. 祭祀公業條例(96年12月12日公布) 2.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97年12月25日) 3. 內政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4. 司法院判決書或判例相關說明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立法理由祭祀公業土地常分布於不同行政區域內,為明確規範受理祭祀公業申報之機關,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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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常分布於不同行政區域內,為明確規範受理祭祀公業申報之機關,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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