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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2. 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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