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8 條
- 1.第六條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 2.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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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祭祀公業的管理人或派下員在申報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1. 推舉書: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時需附上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時可以免附。 2. 沿革:包含祭祀公業的历史沿革描述。 3.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列明祭祀公業所擁有的不動產資產清單,並附上相應的證明文件。 4. 派下全員系統表:列明派下全員的名冊。 5.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應提供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若派下員的戶籍資料無法提供,則可以免附。 6. 派下現員名冊:列明派下現有的員工名單。 7. 原始規約:若祭祀公業有原始規約的話,需要提供原始規約的文件。但若無原始規約,可以免附。 其中,第5款中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的是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若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則可以免附戶籍謄本。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 第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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