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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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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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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或
派下員
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二、沿革。 三、
不動產
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
戶籍謄本
。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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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祭祀公業之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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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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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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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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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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