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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6 條

  1. 1.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
  2. 2.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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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管理人應該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如果該祭祀公業沒有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者管理人拒不申報,則可以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一人辦理申報。 參考資料: -《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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