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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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該條例實施後的一年內應進行祭祀公業土地的清查並建立冊籍,並將其送交給公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九十日。同時,地政機關應通知尚未申報的祭祀公業,要求他們在公告之日起的三年內進行申報。 根據台灣省政府於2006年4月28日的發布之「祭祀公業土地及財產清理辦法」第7條第1項,賦予地政機關對祭祀公業土地進行清查的責任,其內容與祭祀公業條例相符。同時,根據第9條的規定,地政機關應依法對祭祀公業土地進行造冊,確保土地資料的正確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的地政機關在2019年1月1日決定進行祭祀公業土地的清查,並在同年12月31日將清查結果建立成冊籍,隨後在2020年1月1日將該冊籍送交給公所進行九十日的公告。同時,地政機關也通知了尚未申報的祭祀公業,要求他們在2020年1月1日起的三年內進行申報。 以上所述為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逐條解釋所得到的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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