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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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