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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11 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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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公所在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和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的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和不動產清冊,公告期間為30天。同時,公所需要將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和不動產清冊交給申報人,要求申報人在公告之日起,在當地通行的一種新聞紙上連續刊登3天。此外,公告文也需要在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和公所的電腦網站上刊登30天。 參考資料: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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